全文 本所當事人於路邊拾獲智慧型手錶乙支,於騎車送往警局路途中掉落遺失而未能將該遺失手錶送交警局,遭告訴人誤以為該手錶被當事人據為己有,而提出侵占遺失物罪之刑事告訴,經當事人委託本所楊國弘律師向檢察官提出本案並無客觀證據可證明被告有何侵占行為等有力之辯護,成功獲檢察官作出不起訴之處分。 問與答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