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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姓氏是可以變更的嗎?該怎麼做? 依照民法的規定,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變更子女的姓氏。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是不是只要離婚,法院就一定會准許變更子女的姓氏呢?法院審酌的標準在哪? 雖然父母離婚依照民法的規定是聲請法院變更子女姓氏的法定事由之一,但這也僅僅是提出聲請的原因,法院是否會准許的關鍵在於變更子女的姓氏是否有符合『子女的利益』,至於父母受有何利益,或有何感受,就不會是法院要審酌的核心。那什麼是『子女的利益』?
「所謂子女之利益,應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蓋姓氏除具有社會識別性外,於未成年人之成長歷程言,更具自我認同機能,故聲請變更未成年人姓氏,悉以該未成年人之利益為依歸,至於父方或母方尊親之心理感受,即非最優先考量之點,先予指明。」(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法院又是如何認定子女的利益呢?
法院在實務上的做法通常是委由社工人員對聲請人、子女以及相對人做家庭訪視調查,以綜合彼此間家庭情形、親權行使等狀況,並就子女對於變更姓氏的意願做調查,提供法院做參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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