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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應徵工作提供帳戶給公司,卻淪為詐騙團供被害人匯款的「人頭帳戶」,會觸犯詐欺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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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集團是如何取得人頭帳戶?在早期,詐騙集團多係以一個帳戶數千元至上萬元不等之報酬向不甚暸解法律的民眾收購銀行存簿及提款卡。
    但近年來經各級政府及媒體的大力宣導,民眾普遍知悉販售帳戶行為並不合法,詐騙集團現多難再以有償報酬的方式取得人頭帳戶。
    近年來,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的手法日新月異,常見以下的手法,利用民眾一時的不察,來取得人頭帳戶:
    →向有貸款需求的民眾誆稱若提供銀行帳戶資料,能夠幫忙匯入款項到戶頭以活化帳戶、增加銀行信用,就能夠貸得較高的額度。
    →在臉書社團等社群媒體刊登求職廣告,應徵線上外匯操作人員,工作內容為提供帳戶供公司客戶匯入投資款,再將該等款項購買外幣後,匯入公司指定帳戶。
    若真的提供帳戶出去因而有被害人匯款到戶頭,會構成犯罪嗎?首先,詐騙集團大多不會透漏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因此一般民眾在發覺被詐騙後,除非日後檢警機關有抓到背後的詐騙集團,否則被害人大多提告刑事案件的對象會轉嫁到提供帳戶的人頭身上,並可能隨之提起民事求償訴訟。
    在實務上,檢警機關對於類此情形的案件,大多以提供帳戶者在提供帳戶出去時,應該能知道帳戶有可能被用於不法,應而認定涉犯刑法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的幫助犯,因此被檢察官起訴,甚至遭法院判決有罪的案例不在少數。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被提告詐欺跟洗錢罪該怎麼辦?如同前面所提到的,在此類型的案件中,由於詐騙集團的真實身分通常都難以得知,以至於許多提供帳戶的無辜民眾卻成為被害人提告及求償的對象,甚至提供帳戶的民眾在實務上遭到地檢署起訴以及法院判決有罪的案例不在少數!
    倘若身邊有親朋好友遇到此種情形,依照本所律師的承辦經驗,案件關鍵取決於提供帳戶者主觀上是否知情對方為詐騙集團份子,所以建議要將當時與詐騙集團份子接洽時之相關對話紀錄等證據予以保全留存,且由於此類案件所涉及的刑度不低,建議可委由專業律師協助辯護,以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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