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當事人與他人共有房地所有權各二分之一,嗣後共有人將其持分出售予本所當事人,雙方於簽訂契約且當事人亦給付部份價金後,該共有人即逝世,共有人之繼承人卻拒不辦理過戶,經當事人委任本所主持律師楊國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履行契約訴訟,於訴訟中順利達成和解使該繼承人履行買賣契約。 問與答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